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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当前,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从打虎拍蝇反腐败到全面深化改革,从民生持续改善到生态文明建设,要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离不开党员干部的担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广大党员干部应当毫不含糊、立场坚定,不为噪音杂音所扰,不为错误思潮所惑,坚持依法行政和按规章制度办事,为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越在关键时刻越要发挥法治的作用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志,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扎实抓好落实。
改革开放以来,从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确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到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司法体制,中国发展的进程,也正是法治进步的过程。实践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今日中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可以说前所未有。快速发展期,面对多元利益诉求,如何定纷止争,促进公平正义?改革深水区,面对多样实践探索,如何划定边界,掌握改革航向?社会转型期,面对多变思想观念,如何调和鼎鼐,凝聚广泛共识?越是在关键时刻,越需要发挥法治的作用,让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历史性地摆在了我们面前,法治中国的宏图正在徐徐展开。只有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善作善成的作风,坚持法治理念,带头以依法依规办事,才能沿着法治道路,建设法治中国,走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把勇于担当贯穿到依法行政全过程
对于行进在现代化道路上的中国,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对于广大党员干部,依法行政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支撑。当前,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从打虎拍蝇反腐败到全面深化改革,从民生持续改善到生态文明建设,要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末端治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担当的作用至关重要。坚持把勇于担当贯穿到依法行政全过程,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把勇于担当贯穿到依法行政全过程,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要我们党旗帜鲜明了,全党都行动起来了,全社会就会跟着走。坚持把勇于担当贯穿到依法行政全过程,我们就一定能完成好执政使命,建设好法治中国。在日常性教育引导中要发挥媒体在知识传播和舆论引导中的积极作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潜移默化地影响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要引导党员干部敬畏法律、尊重法律,自觉形成法治观念、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增强党员干部遵法守法的社会引导力,带动全体社会成员形成法治思维、具备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
★以担当精神自觉维护公平正义
何为公平正义?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权利公平,是指公民的权利不因职业和职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其合法的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所谓机会公平,是指公民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所谓过程公平,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谋取不当利益。所谓结果公平,则主要指在分配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两极分化,以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正义的内涵与公平存在若干重叠,但它更多的指向是社会的是非观及荣辱观。它呼唤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与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更是水火不容。
公平正义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基础地位。没有公平正义,社会的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等也都无法实现。因此,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从我国社会各个层面体现和推进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应该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公平正义具有的历史性和相对性。公平正义的历史性表现在它受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包括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制约,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都是不同的。公平正义的相对性则表现在它总相对于一定时期社会某种不合理的规则或现状而言,不存在绝对不变的衡量标准。因此我们决不能把科学的公平观与平均主义画等号,也不能把科学的正义观与绝对正义画等号。从公平正义的历史性出发,我们应充分考虑到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既尽力而为,努力在现有条件下大力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又量力而行,不超越目前的发展阶段,能做的先做,不能做到的等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做,逐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其相对性出发,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从而为实现更高水准的公平正义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法者,天下之公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法治守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善于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
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则远比人的自觉性管用得多。相传有7个乞丐在一起分粥,为了公平地让每个乞丐都能喝到粥,大家就推举出了一个大家公认的最公平的分粥人,这样大家都可以平均喝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但是不久,掌勺的人就拥有了一种权力,一段时间之后,其他人都开始讨好他。当一个人对掌勺的人说了几句好听的话,这个人碗里的粥就会分多一点。锅里的粥有限,有人多分到一点,自然就有人会少分到一点,少分到粥的人就会饿肚子。于是,少分到粥的人开始抗议,说我们不能再用这个人了,我们一人一天轮流分粥吧。但轮流分的结果是每周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那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商议之后大家决定成立一个三人分粥委员会和四人评选小组,每次分粥都由大家集体讨论。但是等他们讨论完,粥都凉了,于是每天他们只能喝到凉粥。最后,7个乞丐终于明白了:让谁来分都没有用,最重要的是要制定一个规则。于是他们决定轮流分粥,但分粥的那个人要等其他人挑完后才能拿最后剩下的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个人都尽量分平均,就算偶尔不平均,也认了。从此以后,7个乞丐和和气气地过日子,都很满意。
制度建设是做好一切工作的保证。邓小平同志曾经进过一句话:“没有制度工作搞不起来。”人们也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建设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等各项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基础性建设。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要求规范,体现规律。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制度建设是最根本的;一项事业和工作抓起来,做上去,制度安排也是最根本的。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并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制度创新,以此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同时巩固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创造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有利条件。一切方面的改革和建设,总是伴随着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就这样显示着它的巨大作用:一方面是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又为改革和建设提供保证。
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章立制比技术更重要,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度,就不可能有好的管理。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动性,一个不好的制度会使人心涣散,会使一个单位成为一盘散沙。我们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就是为了防止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克服以言代法、朝令夕改等影响我们事业健康发展的做法。这也决定了制度制定必须讲民主、走程序,力避盲目性和随意性,要符合工作实际,顺应发展规律,既可行又管用。制度建设不能单纯追求数量,要坚决克服单纯形式化的制度,避免好看、好听、不好用的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在新的形势下,注重制度制定必须注重制度创新,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制度建设,原先的制度要丰富补充。制度也是发展的,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使之不断补充、完善、丰富和发展,通过制度的创新发展,使各项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学会通过制度来提高效率
制度是体现效率的重要手段,健全完善的制度能够通过规范管理来提高效率。以企业管理为例,企业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一个企业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施贵宝公司就是一个通过制度来提高效率的典型案例。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由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与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和上海医药总公司共同投资,于198年10月14日成立,1985年10月正式投产,是在中国成立的第一家中美合资制药公司。施贵宝公司自创立以来,不断发展壮大,其生产的药品产品已遍及全国各地。施贵宝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拥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其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目标明确、原则合理、流程设计适当的特点。施贵宝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护企业资产安全、财务管控、法规维护为目标,目标明确,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效率。施贵宝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的控制原则中实行了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办法,合理授权制度,适当的信息记录与健全内部审计等措施。施贵宝公司引入了管理学中的审计控制的方法,在企业内部设立了审计监督制度,进行内部审计与管理审计,使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处于审计监督之下,有效地保证了资产的安全,提高了管理效率,同时也最大限度地杜绝了贪污和浪费的现象。在内部控制制度的流程设计过程中,施贵宝采取了“三循环、一管理”的模式,其中,“三循环”即收入循环、生产循环、付款循环,“一管理”则是信息管理。这种流程模式使企业内部形成了订单、采购、信用、生产、储存、出货销售的内部控制的循环,企业做到了对收入、生产、付款的实时监控。施贵宝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从预算、生产成本的控制到财务、管理效率的控制,堪称现代管理学中企业控制方法的一次全面运用,使企业的内部控制更加有效和科学,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效率。
具体情况不同,需要的制度也不同,采取适当的制度安排才能够提高效率。有一个关于生产的例子。在生产管理中,常用的工资制度有计件工资制度和计时工资制度,许多人认为计件工资制度会使员工墨守成规、不思创新。但是有时候计件工资制度反而更能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他们为了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会做得更快更好。一家纸制品厂年产100多万个相框,刚开始的时候工厂采用记时工资制度,平均每天每个班人均产量始终只有00~00个。后来企业采用了计件工资制度,鼓励员工进行人员组合,提出生产工艺流程改善建议,没几天人均产量就达到了800~1000个,原来计划60天完成的订单只用5天就完成了,而且企业没有增加一个额外人员,只是专门配置了一个产品质量管理人员来控制产品质量。可以看到,计件工资制度适用于产品数量大,工序简单重复,产品品种变化相对较少的岗位。在生产工艺太复杂时,就无法实行计件工资制度。
领导干部在担当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制度的安排,用完善的制度来实现管理效率。例如在人才管理过程中完善人才机制,建立和健全人才培养开发、选拔任用、评价发现、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人才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制度来提高人才管理效率。要以高效为原则,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每位干部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杜绝抓工作不实、不力、不为的现象。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对纪律作风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跟踪回访、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部门和干部要严肃问责,并限期整改,进一步压缩惰政部门和“为官不为”干部的生存空间。要加大考核结果运用,严格定人定岗,严肃岗位纪律,明确每个干部应当履行哪些职责、承担什么责任,推动党员干部依法从政、干事创业。
★坚持规章制度面前无“例外”
许多人小时候都玩过一种游戏——鞭陀螺,绳做的鞭子不时地对准陀螺抽打,陀螺才能保持恒久的旋转状态。方向对头、抽得越猛,陀螺就旋转得越快,而且摇摆的幅度越小,非常稳定,甚至“钉”住一个地点“纹丝不动”。来自各个方向、各种类型的力已达到了近乎完全均衡的状态。如果抽打的力度小或者抽打的方向与陀螺旋转的方向相左,陀螺就会歪摇扭抖,失去平衡,站立不稳,最终倒地停止。
陀螺就是我们的工作或事务,鞭子就是制度。
建章立制很重要,然而制度不是万能的,制度制定出来以后绝不是万事大吉,如果制度只是停留在纸上、墙上、嘴上,那制度的巨大作用是不会得到发挥并实现的。古人说:“言语如花朵,行动结果实。”制定的制度就如美丽的花朵,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但更希望见诸实效,假如人民群众看不到实效,就会最终失去对它的信任,制定的制度也就会像凋谢的花朵,随风而逝,零落为泥。只有落实,只有把制定的制度落实到位,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切实提高工作水平、质量和效率,发挥其应有的巨大作用,让人民群众见到实实在在的成效,才最有说服力,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作用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定制度只是制度建设的起点和基础,把制度落实执行到位才是制度建设的归宿和目标。
制度落实是制度建设的关键,但落实不是喊出来的,落实需下真功夫。制度落实,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艰巨的课题,绝不是简单地停留于发号召和提要求上,也不能仅仅依靠领导干部或少数人的努力,更不能时紧时松、敷衍应付,我们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对制度落实工作严格要求,常抓不懈,使按制度办事成为一种常态,最终实现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作用。
抓制度落实,严格执行制度的规定是中心内容。制度的作用能否发挥并实现,核心因素在制度能否严格执行。严格执行制度是制度落实的首要的、必然的基本要求。同时,制度的高度原则性和普遍适用性也决定了在制度规定的范畴内不允许有“例外”和“网开一面”,因为有了这个“例外”,必定造成那个“例外”,有了这一面“网开”,必定招致另一面的“网开”。商品促销可以“打折”,落实制度不能“打折”,落实制度如果“打折”,势必造成漏洞堵不胜堵,后患防不胜防。
如00年查办的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违法犯罪案件,一下子就牵出了47起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人违法犯罪案件,其中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14人,违法犯罪总金额高达1.5亿元。同时,李真案件还牵出了河北省国税系统116名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仅保定、邯郸两市国税系统违法违纪的一把手就有17人之多。李真案件严重败坏了干部队伍形象,损害了社会风气,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李真在日常的工作中一贯作风恶劣,生活奢靡,还有**被抓的记录,其人却在短短7年之中,由一般干部迅速跃升为正厅级领导,这确实让人感到诧异不解。案件查办调查的结果给我们解答了这一切:李真档案中无论是科级干部的提拔、入党转正的材料,还是诸多学历证明都是假的,其中仅李真在调河北省计经委前就伪造了5份档案材料。由此不难得出:相关部门和领导未能严格落实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是李真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假如李真入党时能严格把关,他就不会混入党内;假如他每次工作调动时都能严格把好审查关,他就不可能进入省级领导机关。
我们不得不痛心地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在李真的提拔任用中,相关组织和领导未能严格落实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有的不愿得罪他,遇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哲保身,少说为佳,老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不敢得罪他,怕捅“马蜂窝”,从而导致有关制度执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正是由于有了这一次又一次的“网开”和“例外”,才有了李真不正常的快速升迁,最终导致了李真案件的爆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真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李真最后留下的一句话应引起我们每一位干部对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深思和警觉,李真的原话是:“对我的查处,如发生在5年前,决不会如此严重;若发生在5年后,肯定比这更严重!”
抓制度落实,树立制度的权威和尊严是本质。尽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明确,尽管上级三令五申,我们工作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却总是屡查屡犯,原因就是有的单位和人员一直未从思想上、认识上真正重视起来,整改不积极,走过场,形式主义严重,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长期得不到解决,日积月累,问题越积越多,越积越严重。症结在什么地方?细究起来无非一点:有关责任追究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未能落实到位。因此要真正落实制度就必须树立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不能一令再令、申而又申。对有令不行的人,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性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无论其背景、地位如何,一律律之以党纪,绳之以国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树立起制度的权威,才能真正维护好制度的尊严,才能真正保证并促进制度落实到位。
抓制度落实,落实责任是焦点。随着我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对工作的保证和规范促进得以有效发挥,成效显著。然而,在我们的实际工作却经常发现这样的现象:有的单位和部门工作起来,有条不紊,忙而不乱,张弛有度;有的却是工作起来时紧时松,忽上忽下,工作刚开始还像模像样,时间一长便自我松懈下来,致使工作中疏漏不断。我们的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目标、要求,是什么原因造成不同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成效不同呢?原因就在责任落实上。人是工作的主体,工作的开展和制度的落实,都要由人去完成。在落实过程中,谁来统领全局、谁来具体实施、谁来监督检查,都有一个责任划分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抓制度落实必须管住人,管住人才能做好工作。责任清晰、明确,并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到人,制度落实乃至工作成效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反之,责任划分不清,责任不能落实到人,在具体工作中一哄而起,看似热闹,实则混乱,就容易造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甚至落不实、不落实。
抓制度落实,要坚决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凡事从本地区、本部门或个人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出发,认为上级虽有制度规定,但自己有具体情况、实际困难,以“合情不合法”为由,在制度落实上讲究灵活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别制度确有是否健全、完善的问题,况且制度自身也有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使之不断健全完善,决不能以“合情不合法”为由,否定制度的原则性和权威性。工作中的领导和管理活动讲究灵活性是一种艺术,而在制度落实上讲究灵活性则必定是一种灾难。另一种倾向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想观念对待上级的政策制度规定,或消极抵制、或敷衍应付、或拖磨等靠、或阳奉阴违、或表面文章、或欺上瞒下,各种花样,层出不穷,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目见耳闻中并不鲜见。如审计署长沙特派办查处的“周村挪用税款案件”,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深刻、很沉重了。然而,能够以对策而抗政策的,至少应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在其位,有其权”,这种倾向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警惕。因此,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就应该而且也必须坚决按照有关责任追究等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执政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民”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奴隶社会,民就是指奴隶,是一个于“人”相对的概念;在封建社会,民是指被统治对象,是与“官”相对的概念;在新中国成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是指一种阶级划分,是一个与“敌人”相对的概念;当前讲的“执法为民”中的“民”,是指公民,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不可能绝对平等,必然存在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量化对比。因此,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经常面对少数社会成员与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矛盾。执法为民,就是在这种利益矛盾双方做出的一种选择,即在平等保障全体公民利益的前提下,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执政为民过程中面对着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相矛盾的少数情况。执政为民就是在努力兼顾国家与公民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向公民利益倾斜。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执法者必须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法者的社会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是执法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本身也是公民,必然具有个人的利益追求。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经常面对自身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矛盾关系,只有正确处理这种矛盾,坚持克己奉公,才能公正执法,否则,就会发生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执法行为的唯一目的,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权力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所谓权力,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并施加于别人的控制力。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一种职权,是由于其在某一职位上所获得的权力。当一个人被授予某种职权,在该职责范围内,就具有了相应的权力,并成为具有一定权威的领导者。领导者的职权是由职位派生出来的,职权与职位相称,也就是说有职就有权。从理论上说,职权和个人因素无关,只要是在同一个职位上,不论谁掌握,都应该具有相同的权力。
领导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行使领导权力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不顾,用公共权力去满足私人欲望的现象。一些人在“权力崇拜”的意识支配下,为追求权力而角逐,不择手段往上爬,把职权特权化。种种权力变异的现象背后说到底是缺乏对权力的敬畏。
权力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着的,它与责任紧紧相连,有一分权力就有一份责任,有一份责任就有一份担当。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没有担当是不可能的,人民群众在赋予领导干部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他们责任。领导干部首先要在其位而谋其政,尽应尽的义务、干该干的事情、承担应有的使命;其次,要为自己的行为过失承担后果。手中的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领导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权力仅仅是事物的表面,权力的背后,掌握权力的人需要对权力心存敬畏。
对权力心存敬畏就要敬畏权力的神圣性,把握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时刻警惕权力的滥用。
01年月17日,德国总统克里斯蒂安·武尔夫在首都柏林总统府发表声明,宣布辞去总统职务。他表示自己已经失去民众对他的信任,因此不能再担任代表着全民道德模范的总统职位。
这位德国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总统,辞职下台的直接原因是“房贷丑闻”:他在008年担任下萨克森州州长期间利用职权便利获得一大笔低息购房贷款。011年1月,德国《图片报》率先披露了德国总统武尔夫在担任下萨克森州州长时,曾从企业家格尔根斯的妻子手里获得一笔50万欧元的私人贷款。紧接着该媒体又爆料称,一位著名电影制片人为给自己经营不善的公司换取更多的“特殊照顾”,而自掏腰包为武尔夫夫妇的套房升级。01年1月1日,多家德国媒体又进一步报道,《图片报》在刊出头篇文章前,曾接到武尔夫给总编辑的留言警告,如刊发这一消息,他将与该报所属的出版集团“彻底决裂”。消息被报道后,舆论顿时一片哗然,德国社会各界纷纷要求武尔夫“双膝下跪乞求人们的原谅”。尽管武尔夫曾一度表示拒绝辞去总统职务,但在巨大的压力下,最终还是被迫辞职。
武尔夫总统辞职事件表明,无论是身为国家元首的领导人,还是处在一般政府岗位的公务员,都要敬畏权力,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滥用职权,不能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对权力心存敬畏就要敬畏国家法律,做到遵纪守法,时刻恪守权力的边界。法制是一个国家保持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更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必需条件。社会组织中的每个人都应该敬畏法律,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该做敬畏法律的表率。领导干部敬畏国家法律,要在平时的言行中知法守法,办事公开公正。0世纪6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语重心长地告诫全党:“我们拿到这个权以后,就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纪国法高标准要求自己,依法行政,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
领导干部敬畏国家法律,还要善于维护自己治下一方土地上的法制环境和发展环境,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营造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法制环境,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严格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严厉查处,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影响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还要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开展普法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对权力心存敬畏就要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为广大群众谋福祉。干部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必须心里时刻装着人民,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深怀爱惜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坚持权为民用,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
党的***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可以预见在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成为国家治理的新常态。
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之所以再次把依法治国摆在了如此重要的位置去重视和推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党治理自身队伍中出现“懂法不守法、知法仍犯法”等问题的策略选择。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因违法乱纪而纷纷落马,究其原因,除了自身党性堕落、服务宗旨意识淡漠外,重要原因是法治观念淡薄——忽视、漠视和蔑视党纪国法;守法行为缺失——依法行政能力欠缺、遵法守法自制力不够。党员干部知法不守法、违法乱纪,既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执政权威,又败坏了社会风气、伤害了人民群众感情,所以下大力气对党员干部进行法治教育迫在眉睫。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领导干部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重在付诸实践、做到知行合一。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无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无论从严管党治党,还是深化作风建设,都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把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进程中,无数党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表率践行,维护的是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动力支持。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始终牢记法律的天平任何时候都不能倾斜,切实做到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公开才有公平,透明才会清明,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习惯于在“聚光灯”下开展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最经常、最直接的考验。因此,要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准确把握权力边界,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自觉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凝聚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力量。
★任何情况下,依法行政的底线不能突破
党的***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也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这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依法办事、真正实现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思维是人类多种思维中的一种思维,而不是全部思维。它与其他思维各有特点,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各种思维因社会历史阶段和所处境地的不同,其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不能说,只有“法治思维”是“合法思维”,其他思维都是“违法思维”。因为思维不存在是否合法问题,只有由思维支配下的行为才发生“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同样不能说,只有“法治思维”是“正确思维”,其他思维都是“错误思维”。不同的思维有不同的特点,思维模式本身不存在“对”与“错”,只有思维的应用才会发生“对”与“错”。思维如同电脑中的软件,不同软件有不同的用处。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支配下的行为方式,它是法治思维外化为行为方式的结果。简而言之,法治方式就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行为方式。法治行为方式的特点与法治思维的特点相一致,并且由后者所决定。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执政骨干,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直接贯彻者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也是依法行政的主体,理应成为自觉树立法治思维、主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者,成为坚持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的表率和模范。然而,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忽视法律,决策不依法、遇事不**、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特权思想严重,认为权大于法,对法律缺少敬畏,甚至自认为位高权重,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不守法,也无人敢于追究,因而时常突破法律底线。二是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矛盾激化、干群关系恶化。三是把法律法规置于脑后,在工作过程中常出现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任意在法外扩权,将一些“霸王条款”和“土政策”披上法律的外衣,有失社会公平。四是有的领导干部虽然也懂法,也知道违法犯法的后果,但总是心存侥幸,以为背地里干点违法之事无人知晓,因而恣意妄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不注意学法知法,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习惯把有限的权力扩大化;另一方面是不敬畏法律,不遵守法律,习惯靠“拍脑子”、搞个人说了算。而所有这些,实质上都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当前中国的改革正步入深水区、进入攻坚期,矛盾凸显如何妥善处理?利益多元如何实现公平?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用法治思维认识和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领导干部的素质将更加体现在领导干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上。因此,亟需培养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一是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法治意识,培养积极的法治情感、法治信仰,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高度自觉。二是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高度一致性。三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依法行政的底线不能突破。要多为群众发展经济保驾护航,让经济行为真正成为法制行为;要多放权于民、让利于民,让群众在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中受到法律保护;要依法保障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地规避公权力施政的风险。(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