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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一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将一过路小女孩残忍地连砍数刀,直至其死亡后才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系精神病发作。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而尽管其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但我们的法官还是依法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而并未判其死刑。
然而该罪犯在清醒时得知此判决后,并不领法官的情,他认为自己杀死小女孩的手段十分残忍,后果也相当严重,理应处死自己。于是提出上诉,要求判处自己死刑。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上诉不加刑,所以尽管该犯认为自己应该被判极刑,而上级法院也认为可以判处死刑,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能驳回其上诉请求。
学术界由此而引发了一场理论上的纷争,法律遇到了尴尬。
但更多时候遭遇尴尬的却并不是法律,我们再看看另一则报导。
某中学生因被教师体罚导致精神有些失常,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心因性精神病,于是该学生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却认为此种精神病从医学上看内向型的人较易得,而体罚只是引起该病的一个原因,该学生本人性格内向也是发病的因素之一,判令该学生也要承担四成责任。最终导致该学生病情加重。
终有一日,该学生手持凶器,到法院院长家行凶,适逢该院长不在家,于是该学生同样残忍地杀死了法院院长的双亲。事发后,该学生被捕。
如果该案结果与前一致,便不说了。下面是该案处理(不应是简单的审理)过程。
该市政法委迅速召集全市公、检、法有关部门开会,明确该案的审理方向,并作出了如下周密部署。
一、要认识到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恶性凶杀案,这是原则性问题。
二、责成公安部门立即成立专案组突击预审。
三、责成检察院抽出得力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作好预审工作,并准备提起公诉。
四、责成市中院立即就此案与省高院沟通,以期从速结案。
五、全市律师一律不准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辩护,迫使其只能请外市律师。
如此这般安排好之后,各部门果然雷厉风行,通力合作,从预审到结案仅仅用了半个月时间。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学生持械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相当严重,虽经有关部门再次鉴定其有精神病,但其在行凶杀人时神志正常,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我国从案件预审、起诉到审结,一般都得数月时间,但该案竟在如此短明间内审结,谁还敢说办案效率低下?再说法律只规定了审理时间的上限,并没有规定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结案呀!
这回该轮到谁尴尬了呢?